办法规定,公务员实绩考核实行自我考评、上级考评、同级(下级)测评、服务对象测评、考核组织考评相结合,平时实绩记载认定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立体动态考核。公务员要按月或按季度对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的工作任务进行自查,据实填写《银川市公务员平时实绩考核登记表》,并通过公示和主考人评鉴的途径,对所填实绩真实性进行认定。年度实绩考核以平时实绩记载认定为主要内容,按个人述职、立体测评、确定等次、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。年度实绩考核得分中,自我考评占10%,上级考评占20%,同级或下级测评占20%,服务对象测评占20%,考核组织考评占30%。
办法规定,公务员年度综合考核与实绩考核合并进行,实绩考核成绩一般应占年度综合考核总成绩的50%以上。实绩考核为优秀等次的,综合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公务员,综合考核奖按150%发放。实绩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,综合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,不发综合考核奖。连续两年实绩考核不称职的,按规定予以辞退。 (记者 江澎)